索引號: | hbqzfqzfb/2022-0001 | 公開責任部門: | 區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2-01-07 15:48 | 發布文號: | 漢政辦發〔2021〕132號 (有效期五年) |
公開目錄: | 規范文件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漢政辦發〔2021〕132號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漢濱區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的通
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漢濱區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漢濱區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規范超標糧食處置管理工作,加強糧食質量監管,保障糧食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安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漢濱區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收購、儲存、處置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標糧食,是指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玉米、稻谷、小麥等原糧。
第三條 超標糧食的判定,判定超標糧食涉及的主要指標包括重金屬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等,依據主要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糧食》(GB 271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等標準。
超標糧食的認定以持有有效資質的專業糧食檢驗機構作出的合法有效的檢驗報告為依據。
第四條 超標糧食的收購、檢驗、儲存、處置,堅持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的原則,堅持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和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堅持充分合理利用糧食資源、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堅持依規處置、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食品生產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將超標糧食作為食品原料。
第六條 建立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制度。漢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超標糧食風險監測,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處置環節超標糧食風險監測。
第二章 收購與儲存
第七條 超標糧食的收購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
第八條 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對收購入庫超標糧食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區政府。
第九條 超標糧食驗收中的質量檢測工作應當委托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機構對檢測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超標糧食檢測數據。
第十條 超標糧食實行定點收購儲存。定點收儲企業的選定履行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形式擇優選定。承擔定點收儲的企業要配置所需的快檢設備。定點收儲企業應當建立超標糧食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扦樣、檢驗、儲存等信息。定點收儲企業應當按照糧食超標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倉集并、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
第十一條 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要加強對庫存糧食的監管,結合糧食庫存檢查,開展庫存糧食超標情況的監測工作。
第三章 處置
第十二條 實行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制度。超標糧食發生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定向競價銷售或者定向自主銷售等方式。
第十三條 實行超標糧食銷售報告制度。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出庫時,定點收儲企業應當同時將出庫情況向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超標糧食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銷售處理:
(一)超標的原糧經過技術處理分離出的部分合格糧食,符合食用標準的,可用作口糧;
(二)不符合口糧標準,但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可用作飼料原料;
(三)不符合飼料安全標準,但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可用于非食用的工業用途;
(四)無使用價值的,視情況采取堆肥、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超標糧食銷售出庫采取購銷合同定性、發票注明用途、糧食使用安全承諾書、檢驗報告四項隨貨同行,購銷雙方建立質量安全檔案和使用明細臺賬,確保定向銷售與使用,不流入口糧市場。超標糧食銷售資料、檔案管理資料的保管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四章 費用
第十六條 超標糧食處置的費用承擔,應按糧權屬性和事故責任區別對待。
第十七條 對地產糧食,在生長收獲過程中,因土壤、氣候、病蟲害等客觀因素造成糧食衛生指標超標的,超標糧食處置所產生的費用,由地產糧食屬地財政解決。
第十八條 對在庫漢濱區級儲存的政策性糧食,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造成超標的,超標糧食處置所產生的費用和價差損失,按糧食權屬關系,由區級財政承擔。
第十九條 無論是政策性收儲還是市場化經營的糧食,若因糧食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質量標準收購、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質量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價差損失,全部由經營者承擔。
第五章 監管
第二十條 區政府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要求,糧食質量安全遵循屬地分級管理原則,區政府履行糧食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管理工作的領導,牽頭組織區農業農村局、區發改局、區市場監管局、區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漢濱分局、區衛健局、市公安局漢濱分局等責任部門協調解決超標糧處置工作中的問題,保障糧食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漢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和糧食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職責,規范農藥等投入品使用,推廣科學種植技術,從源頭上減少或者避免糧食有毒有害物質超標。
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超標糧食收購、儲存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等工作。
漢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糧食銷售企業和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糧食活動的監督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漢濱區財政局負責超標糧食處置費用的保障工作。
漢濱區衛健局負責因超標糧影響公共衛生健康的監督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安康市生態環境局漢濱分局負責超標糧食在無害化處理環節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區級監管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庫存質量安全抽查結果傳輸與信息發布的管控。
第六章 責任與追究
第二十三條 在超標糧食收購儲存、銷售轉化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單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
抄送:區委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
區紀委監委辦公室,區人武部。
區法院,區檢察院。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