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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濱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親本種子、林本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第三十七條: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三十八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截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農藥經營需要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化肥經營未實行許可制度。均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辦理地點在水景灣漢濱區政務服務中心。 |